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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集体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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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集体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0 08:51:06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以及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中国广大企业、经济实体和消费者品牌意识逐步增强,南京商标注册申请量更是迅猛发展。这些大大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代理的需求。可以说,知识产权代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凸显以及大量智力成果产生而快速发展的新型服务行业。

但从国务院发文取消商标代理人审批及资格核准后,商标代理行业的门槛也随之消失,商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激增,整个行业也逐渐出现混乱、恶性竞争等现象。对此,我们表示,这是我国商标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情况,商标代理机构被推向市场后,出现竞争是正常的,也是好事,因为它促进了我国经济和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代理组织之间通过专业知识、服务、价格等方面的竞争,从侧面促进了我国企业及国民的商标意识,扩大了代理行业的市场容量,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一部分,除要求其从业人员掌握商标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商标代理人不能没有门槛,而该行业的竞争也须是有序、良性的竞争,恶意竞争只能致使该行业的发展愈发畸形,最终损害的还是全行业的利益乃至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既然决策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交给市场去选择,去优胜劣汰。经过若干多年市场运行,一个健康成熟有专业化水准的商标代理服务业一定会出现的。最终收益的仍然是广大消费者,他们可以享受到以更合理的价格去接受更专业化的服务。

专利失效,对此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失效专利既然已经失效,就没有什么使用价值。专利终止,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的消灭。专利权终止后,该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专利失效后与专利终止不同的是,专利无效并不意味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而是一种极其重要的信息资源提示,可供开发利用其形成的原因和应用价值。因此,专利失效还具有两大效用。

失效专利的第一个效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使用之,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是专利局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亨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失效专利则丧失了这种权利,即失去了专利法对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失效专利的第二个效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对失效专利进行改进,并得以实施。在专利许可证的贸易中,有一种方式:原发明的专利权人与改进该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需要达成协议,因为改进者是在原发明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改进者在实施中(包括自己实施与技术转让),须向原发明者支付一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

近些年的经济发展迅速发展趋势产业链诸多。创业者的总数也有一定的升高,许多创业者都拥有注册公司的需求。可以说了解公司注册流程,可以促进公司注册更为高效率、圆满地开展。下面就随小编来了解下公司注册如何提高注册速度吧!一般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其大概需遵照下列操作流程:

1、公司核名。在开展注册公司,创业者需提早明确好企业类型、注册资金、公司股东及注资占比,随后提前准备3-5个公司候选名字,免费在线上或前去本地工商管理局当场递交核名申请办理。公司名称核准是创业者开展注册公司的第一章,核名根据,则接到《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进到下一个申请注册阶段,核名不成功则必须再次提出申请。

2、工商交件。若公司名称核准阶段顺利通过审批,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就必须提前准备好注册公司需要各种材料,立即开展工商交件。在该申请注册阶段,创业者必须事先掌握好自身所挑选的企业类型实际必须什么申请注册材料,随后按规定开展提前准备和填好,以保证材料递交合乎有关要求,从而促进公司注册更为圆满地开展。若注册公司材料顺利通过审批,创业者便会接到《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在所述实际操作进行后,创业者只需携带上一环节领取的通知书及申请办理人身份证件正本,按承诺時间前去工商局领到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就能。

4、刻章备案。在领到企业营业执照后,创业者还需立即进行办理备案刻公章工作中。必须留意的是,刻章备案需前去派出所特定地址申请办理。一般说来公司五章包含: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代表章。至此公司注册基本完成。但倘若创业者想要保持公司一切正常运营运行,那么其还必须按照规定立即进行银行卡开户、税务登记到、办理社保等工作中。

到此,公司才可以进到宣布运营发展趋势环节。另一个创业者在注册公司,还需提早认识自己需要申请注册的公司是不是必须开展后置审批,倘若必须,则应在公司名称核准阶段根据后,准时前去相关部门递交后置审批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前审批工作中。

从在先企业字号所有权人的角度,应当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条款来进行维权。一般来说,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1)企业名称的登记日、使用日早于南京商标注册申请日。实践中通常都使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加以证明。

(2)该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践中通常使用企业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等来证明企业的知名度。

(3)该商标注册与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谓的“导致混淆”,是指该商标注册和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自企业名称权人,或者与企业名称权人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混淆,要考虑企业名称的独创性和企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的独创性越高,企业的知名度越高,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就越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企业名称权人提供的商品原则上应该是相同或类似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说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依法在工商等企业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企业的名称以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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