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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集体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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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区集体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31 08:01:21

1、公司名称核验公司注册名称核验可以在系统上自主核准,要求所提供的名称中包含2个或以上的中文,并且新的规定是相同的行业只要出现两个字相像就不能被注册,所以提醒大家在准备公司名称的时候,最好能准备三五个备用,预防第一个核查之后发现不符合要求或是已经被注册的情况出现。

2、提供公司地址通过名称核查之后,就需要提供一个办公地址来做为公司落址,民用居住地址不建议用作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办公性质的商务地址,如果是在代理注册机构办理的话,可以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代用注册地址,可能会收取一些费用,在自己没有公用地址的情况下,这是最快的方式。

3、制定公司章程如果有法务人员,就要开始制定自己公司的章程了,或者可以直接在工商网上面下载一份“公司章程”,把内容做一下修改成为自己所需要的,打印出来并在章程最后所有股东签字。一般情况在注册公司,都是系统的统一的章程模版。

4、提交公司设立申请在线填报公司的注册信息,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等,法人还要做实名认证,然后提交等待系统审核。

5、领取营业执照网上设立通过则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若是在工商网预约交件的,需要提供的材料都需要法人股东签字方能生效,包含上述提到的: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注册地址证明。窗口交材料的一般当天审核通过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6、刻制印章公司注册时间从交件开始,工商局受理之后算,5-7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拿到之后就需要到公安局认证的印章公司刻制印章。

7、银行开户联系银行开户,企业开的第一个账户也叫做基本户。以上流程为个人全程注册下来的过程,花费的时间和需要做的准备可能会比较多,如果时间上安排不过来或是比较着急需要的,我们会建议你找一家专业代理公司注册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鼓励企业或个人委托代理机构登记注册,这样会让你节省大多数时间和提高通过率。

申请专利的时候我们就要明白什么是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那么专利权的获得就是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公司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是公司研发实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企业内技术的研发,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产生积极影响,专利申请获取专利权后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有哪些获取专利权后可给企业带来以下好处:

1、专利宣传效果好在宣传广告或产品打上专利标志,消费者认为这种商品更具可靠性、信用性,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2、独占市场产品被授予专利权,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该专利产品。因此,专利有很重要的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

3、防止他人模仿一项技术一旦申请专利,无论这项技术通过发表论文,还是参加学术会议或展示会,或以其它方式的公开,均是在法律保护下的公开,任何人即使通过上述途径学会或掌握了这项技术,在这项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也不能随便使用。申请了专利,获得了法律保护,有效地防止他人的模仿行为。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需要专利保护,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需要专利保护,因为技术含量低的产品更容易被模仿,企业应予重视。

4、专利技术可作为商品出售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一项纯技术不能成为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除外)。因此,技术发明只有申请专利,并经专利局审查后,授予专利权,才能变成国际公认的无形资产。

5、避免他人抢先申请虽然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应当在国内没有公开制造、销售、使用过,但由于事后要取得相应的有效证据相当困难,因此,存在他人将你们已经公开的产品(或技术)拿去申请并获得有效专利的可能。

以上五个方面是关于专利申请获取专利权后给企业带来的好处,随着专利附加值的不断延伸,民众对专利的各种加分项越来越了解,未来的高水平专利,会越来越多,各地对专利的含金量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进一步激发民众做出更高精尖的发明创造。

一、南京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南京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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