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区企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7 08:16:39
注册营业执照流程并不复杂,但有时却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亲自办理,而这个时候,就会有很多代理公司供我们选择。那么注册营业执照,我们要选择怎样的代理公司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找代理公司代办的好处,一是省时间:专业代理公司每天都跟工商、税务打交道,办什么业务准备什么材料都烂熟于心,比自己跑两眼摸黑节省不少时间。
二是省心:不用让你看行政部门脸色。同时招代理公司也有一些不好的地方,那就是缺乏市场监管,代理的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万一遇到黑代理比如发名片、小广告的300办执照,贪图便宜找他办理,等后面刻章备案收你好几千,反正执照在他手上你也只能认栽了;更有甚者遇到骗子,直接用假执照、假公章糊弄,甚至会背负法律责任。在找注册营业执照的代办公司时,掌握以下几点也能大大降低被骗几率。
一、找代办时尽量找成立时间长的公司,这些公司既然能做长,就必然不会太差,一般成立五年以上的公司都比较靠谱。
二、找代办时尽量找公司办公面积大,办公环境宽敞明亮正规的,不要找小门小户只有几个办公卡位的公司。
三、找代办时尽可能的选择有财会部门的,可以在注册公司后直接委托代理记账业务,因为注册公司之后本来也要请会计做账,在一家公司解决既省心、又能节省一部分费用。注册营业执照的公司有很多,在选择时就更要抱有十二分谨慎,谨防被骗,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到您。
商标近似,是指相关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相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商标近似,是指相关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相关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1.判断主体与商品类似的判断主体一样,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主体同样是相关公众。在以相关公众为主体进行判断时,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判断原则根据上述定义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判断相关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混淆为根本原则。所谓混淆,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完全将两者互认,鱼目混珠;二是认为相关商标可能来源于同一个主体;三是认为相关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可能存在特定的许可、参股、控制或者监督关系。
3.判断方法
(1)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采取“隔离对比”的方法。即不能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而应该在分别观察后凭借记忆进行比较。
(2)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比较两个商标之间最突出、最显著、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部分是否相似。
(3)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应当对商标进行整体的比对,而不能将商标分割成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就相应的部分进行比对。
(4)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在购物时,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其影响很大。
(5)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应当考虑相关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度。一般来说,如果两个商标都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其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当然大于两个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情况。
海外商标也称为国外商标,是指在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注册商标,一般这类商标因为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因此是不会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只是会受到南京商标注册国家的法律保护。那么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是怎样的?
第一种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方法:在需要注册商标的国家商标主管机构提交商标申请,以办理注册商标手续。这种申请注册海外商标的方法的好处是其商标注册形式快捷便利,只不过其申请注册商标所花费的时间需视其申请注册海外商标的国家的法律和惯例而定,而且在需要申请注册多个海外商标时,所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时间和金钱。
第二种海外商标申请注册方法:在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与《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的国家联盟的成员国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成员国注册商标。
中国南京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如下: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愿望,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商标相抵触。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规定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的商标,必须依法注册,方可使用的强制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批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目前,我国只有强制性注册商标:人类药品(西药、注射剂、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包装烟草)。见:1988年1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使用注册商标货物的通知。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必须批准商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统一登记原则这意味着我国的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批。《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个或者类似的商标时,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申请商标注册被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指使用人在申请(注册)不能首先确认的情况下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应当对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公告。”这里所谓的优先使用原则,往往在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的冲突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参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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