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公司专利注册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7 08:51:19
为规范使用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2017版)提交的商标网上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商标局签订《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确认同意商标网上申请相关约定。
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商标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事宜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第四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并按照商标局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申请文件。网上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日期以申请文件成功提交进入商标局网上申请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进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七条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采用在线支付方式在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缴纳商标规费,未成功支付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关于纸件申请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网上申请。
第九条本规定由商标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南京商标注册是产品迈向市场化的第一步,它能够有助于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的识别度。拥有一个清晰醒目的商标,也有助于他人能够更好的认识到产品所蕴含的价值,例如世界范围内很多知名的商标普及性都非常广大,到了老少皆知的效果。下面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谈一谈商标注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首先,商标是一种个性化很强的标志类型,它主要通过前期的设计结合图形、文字、数字等多种组合形式,达到醒目、鲜明的设计效果,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因为一旦注册之后的商标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对商标进行仿制,也就是生产所谓的山寨产品,如果商家一旦在市场上发现相似度高的商标,以此来谋取私利的话,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的,因此它也是对商家一种很好的保护。
其次,商标注册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的申请,并且获得认可和审查的过程。没有经过注册的商标,在市面上是不能够直接进行使用的,因为它不代表商家的产品质量及信誉问题,很容易带来行业混乱,我国对于这方面监管力度也是非常严格的,因此有志于扩大生产规模的商家最好能够按部就班的对自家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罚。
最后,商标注册还有一个关键目的,就是可以迅速抢占先机,因为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先到先得的原则。如果商家因为个人拖延等原因未及时对商标进行注册,而被其他商家进行抢注的话,那么原先的商家就不能以这个商标从事经营和销售活动,对于一些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来说,商标遭到抢注所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广大商家在有必要的时候,一定要提前办理好商标注册相关的申请手续,不要因为嫌一时的麻烦而错失良机。
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前五项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南京商标注册的标志,分别是: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注册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己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鳄,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这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商标法应当坚持保护南京商标注册不损害在先用户权利的原则。注册会导致恶意注册。在申请者中,有外国企业申请中国商标,有中国企业之间的申请,也有许多中国企业申请外国企业商标。从申请目的来看,有的申请后转让,获得高额转让费,有的申请后自用,在同类产品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有的申请后不使用,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已开始重视恶意申请的立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登记主义追求形式合理、效率高,忽视个人公平。但实用主义注重个人公平,缺乏效率,两者各有利弊。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效果。美国过去实行使用主义。1984年克罗克国家银行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案后,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进行了折衷。德国一直是一个登记国,但自1994年以来,德国在确认权利制度中采用了平行登记使用制度。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为了有效遏制商标的恶意使用,中国商标法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登记他人使用的、有影响力的商标。
首先,要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申请的主体限于实际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商标的民事主体。其次,要明确商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商标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有关证据或者商标使用意向书。明确规定以提供虚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者声明使用意图取得的商标注册无效。对类似商标的认定构成恶意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与中国以前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知道由于合同、业务联系、地理关系或与他人的其他关系而导致他人商标的存在,则不应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种复制他人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意义,对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有一定的影响。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登记。只有将类似商标认定为恶意申请,实施跨类保护,才能限制商标注册,有效遏制恶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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