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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体商标续展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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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集体商标续展的详细流程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35:18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在商标办理工作中,当事人以为别人运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维护的规则,恳求维护其驰名商标的,能够向案子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提出制止运用的书面恳求,并提交证实其商标驰名的有关资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

很多专利申请人由于各种原因被告知自己的专利技术存在缺陷,或者是审查员认为专利无法实施被驳回,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带大家看一看专利被驳回应该正确的处理方法。

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那么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了怎么办呢?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决定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论:

1、维持原驳回决定,驳回专利复审请求。

2、确认专利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或者确认经申请人修改后,申请文件已克服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决定撤消原驳回决定,申请退回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

专利复审决定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专利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作出专利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应当提交专利复审请求书,说明专利复审的理由。

为了支持专利复审理由或者消除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专利申请人在请求专利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专利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还应当缴纳复审费。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讲,因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层次性,发明专利被驳回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对官方的专利审查意见进行消极回应,或者专利内容确实丧失可专利性(例如完全相同的专利申请在先);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程序,因此,除非对官方的专利审查意见消极回应,一般专利不会被驳回;但是,一旦专利被驳回时,就需分析专利被驳回的原因,如确实有可专利性的地方,就应修改自己的申请文件,克服其中存在的缺陷,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请复审。

创业的人不少特别是现在国家支持创业,有很多创业朋友都开始搞去电子外贸,国内工厂生产产品出口国外,虽说成本很高风险较大,但的确利润很高。但这类企业开展业务必须先办理进出口权。关注注册公司平台公司注册网,了解更多进出口经营权的小知识,

一、首先什么是进出口权?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指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只有申请进出口权成功的企业,才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流程:

1、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在网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

2、提交后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3、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4、到税务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5、到当地海关备案。

6、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核销登记并开立美元帐户。

7、到税局办理退税登记,领取退税证。

8、电子口岸登记。

9、到技术监督局审核盖章,再到工商局审核盖章,再到税务局审核盖章,再到海关领取操作系统、读卡器、IC卡等。

10、再拿IC卡到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办理IC卡备案,到海关备案,到电信局买17999上网卡(17999上网卡是电子口岸专用的,有拨号和宽带两种)。

11、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申请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注册。

12、在网上申请核销单,再到外汇管理局买核销单。

13、到海关买报关单之后就可以开展业务。

三、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经营范围里面得有进出口业务;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代码卡;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公章;

7、公司刻、章登记卡;

8、公司章程;

9、公司座机、联系人手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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