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建邺区集体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邺区集体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建邺区集体商标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51:28

南京商标注册成功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因为对大多数客户来说,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使用。正确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最近听闻一些关于错误使用商标造成商标被撤销的事件,觉得很有必要总结一下正确使用商标的要点。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否则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即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细微改变,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不算正确使用。

当商标的使用人与商标注册、备案事项不同时,不算正确使用。

商标注册人变更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时,或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见的企业更名、搬迁和商标交易的情况以外,企业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等商标注册事项变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常会记得备案,但是常见的错误是:商标a的注册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B生产,使用商标a的商品上标示的生产厂家是B,商标a的使用人与在商标局注册或备案的事项不符,不是正确使用。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会有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得到承认,但TM还是表达了企业宣传商标、表明商标的努力,在发生争议时,对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或主张自己在先使用商标的权利,或许会有不少帮助。

但对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或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标明注册标志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商标注册人在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带有注册标记的商标时,需要谨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关于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注意事项的通知商标综字2009第39号商标申请人、各商标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整体是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报纸、期刊、杂志名称的,可以初步审定。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四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南京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

(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三、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交。商标申请人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将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与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商标局。

(二)在商标注册补正程序中提交。我局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将依法向未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有效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的相关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在收到此类《商标补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补正回文程序提交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什么是正规的公司注册机构呢?先来解释一下这个概念,就是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并且公司经营范围里有企业登记代理等经营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司注册的增多,如今好多的开工商代理公司的公司注册人,这个繁华的大城市更是多集如云,在如何找到一家正规的工商代理公司。工商登记代理机构专门帮助创业者们跑手续、办执照,省却了创业者东奔西走公司注册的烦恼。但是工商代理机构却问题重重,整顿规范迫在眉睫。

一,代理公司的正规性这一点大家可以看下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资质证书等,例如: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可以在工商网站上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正规的公司注册在营业范围里面公司注册都有一个“企业登记代理”的经营范围,并且可以查询关联企业,可以查询到合公司注册肥禹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并具有财务代理记账的资格,中高级公司注册的从业财务人员备案,保障企业的经营风险,选择一家代理机构是至关重要的,前期注册无非是注册地址和价格的区别,但是后期的保障和配套服务是最重要的,以及企业的政府扶持的税收奖励,是否企业真实可以兑现。

二,代理公公司注册司的办公地址正规的代公司注册理公司一般都在写字楼,办公地址一般在市区,应看其是否在正式的办公楼里办公。有一定规模、历史、专业的代理企业不会因节省办公费用在街边或住宅里办公。

三,代理企业的公司注册规模公司注册从业10年之久,公司从业员工今百人的机构,也是企业登记代理协会的会长单位,引领者行业的发展和先锋!常规的公司注册一般不需要很多员工,一般10人以上的代理公司,属于比较正规、专业的代理公司。一两个人的代理公司,有的属于刚起步的代理公司,有的可能是属于捣江湖的企业。

四,代理公司的专业性可以从代理企业的宣传资料、网站内容、服务人员对公司注册信息的介绍等方面,看其是否专业。网站内容可以抄袭,主要应从代理企业的服务人员的介绍的专业性、全面性判断。如果一个代理企业连你问的问题都答不上来,如何信任他。

五,信口开河,随意承诺,不考虑后果每个新开办公公司注册司的老板及创业者总希望自已能够找到既办证费用低服务好,又要优惠政策好的开发区。因此个别招商机构或人员就由此迎合一些公司注册客户的心理,只要客户能想的好处,他们都满口答应你,从不考虑后果,待公司注册好了,发现和以前的承诺不兑现时,已经晚了,企业只能自吞苦水。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南京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今天我们整理了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版权所有: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