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建邺区集体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建邺区集体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建邺区集体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29 08:12:31

一、注册南京商标注册需要多少钱2017年4月1日起,商标注册的规费降为300元,限定本类的10个商品,每超出1个加收30元的费用。在注册商标也不例外,商标规费为300元,限定本类的10个商品,每超出1个加收30元的费用。如果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话,需要加收代理费用。如果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办理的话,就没有其他的费用了。

二、商标注册的流程在商标注册除了前期的材料准备之外,商标注册申请人要做的就是等待、补正以及异议答辩。以下商标注册流程图与您分享:

三、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1.企业商标注册的资料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图样,有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提醒您注意: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上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人签字是无效的。

2.个人商标注册的资料准备

(1)国内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

(2)国外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委托书。与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不同的是,个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无效。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中国范围内的特殊保护?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南京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52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川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凡没有有效《南京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无论是没有申请,还是已经申请尚未核准,还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植自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R”都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第二,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标记“R”。

“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主要是关于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南京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分为异议,再异议两审终结。异议裁定由商标局做出,终局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是商标局对自己初步审定商标征求公众意见,以提高审查质量和保护己注册商标的利益。对于初步审定公告提出的异议,由商标局听取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形式详细陈述意见,送达异议双方。

商标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但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提出。这就是“再异议申请”。再异议申请须一式两份,评述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的商标图样。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复审申请后,要听取再异议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请再异议双方对质和口头辩论。然片由委员讨论,以多数意见做出终局裁定。原异仅人理由成立时,撤梢原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理由成立时,维持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并予以核准注册。


 

版权所有: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