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公司商标续展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3 08:11:21
近年来,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该类犯罪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罪名相对集中。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案件,一些不法制造商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采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混淆社会消费群体的主观判断,获取暴利。
二是共同犯罪比例攀升。涉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社会化分工合作的特点,行为人为实施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往往相互之间分工合作,以夫妻、家族、同乡作为配对的作案方式较为突出,且由多人配合作案。其中还不乏中介掮客与被侵害知识产权的企业竞争对手合作,通过幕后操纵,侵害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
三是涉及领域日益广泛。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既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食品、酒水、药品、洗涤日化、文体用品、手表、服装、五金家电等,也包括建材、机械等生产领域。四是涉互联网犯罪凸显。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或利用网络技术运用外挂服务器、云平台、深度链接等犯罪手段,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链条化、网络化和跨区域化更为突出。
为切实惩治防范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采取了持续严厉打击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类型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加强法律监督,成效明显,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高发的态势。
但是,由于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整体水平偏低,而办案周期却整体偏长;加之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的违法成本较低,刑罚尤其是主刑未发挥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给行为人带来足够的金钱剥夺之苦,故刑法期望达到的预防犯罪效果不明显。此外,目前虽然对该类犯罪规定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由于没有设置一定的额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对具体的量化标准而影响可操作性。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运用恢复性司法解决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难题。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给刑事处罚带来很大压力;同时由于刑事手段的介入,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后赔偿积极性大为降低。在此情况下,引入恢复性司法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可通过沟通谈判,大大降低司法查处该类犯罪的成本和难度,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恢复性司法解决问题,还能促使犯罪人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谈判结果直接关系到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可以大大提高犯罪人赔偿的积极性,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可能性也因此得以增加,故恢复性司法可带来普通刑事制裁所达不到的效果,有利于圆满解决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问题,符合法律正义的要求。
另一方面,将恢复性司法引入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惩罚机制中,由赔偿主导惩罚,和解主导冲突,减少打击成本,可以使得公正和效率这两个法律最难调和的价值得以共同实现。再一方面,在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犯罪处罚中引入恢复性司法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解更多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有利于矛盾的协商解决。同时,在执行中犯罪人会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好救济,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能快速恢复。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恢复性司法方式应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对此,可以在总结近年来办理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基础上,抽调干警成立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案组,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办理和监督。围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到位、法院判决是否最终得到认可等三个方面,评判案件成效。当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从源头上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提升刑罚威慑力。
公司注册之后,在进行企业税种核定的时候,需要企业核定公司应纳税种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刚注册的公司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过现在放宽了要求,新注册的公司也可以直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两者核定的税种有所差异,后续做票种核定,也就是开发票也有所不同,我们今天讲一下,刚注册的公司还要办什么?
1、税种核定以前公司在注册时当营业执照和印章办理完毕后,需要到地税局和国税局进行税务报到,不过目前国地税合并,公司注册下来之后就会开通电子税务局,可以在线申报税,不过要去一趟税局核定税种。最好是在电子税务局上传开通企业、税务局、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税务局会根据每个月报的税,自动从银行基本户中扣税。
2、申请税控和发票新成立的公司需要如果需要自己开票的话,需准备相关材料到税务局申办税控,购买适合自己公司的税控机。税控机价格数百到千元不等,购买完税控机,再安装一个发票打印机,再到税务局申领一些空白的发票就可以用自己公司的名义开发票了。
3、报税公司完成税务报到后,就需要在每个纳税周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即使没有收入也要进行纳税零申报。如果公司没有按时报税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一般就按正常的收入申报,小微企业有免税的额度,大可按要求填报,不用一直申报,导致被处罚。
商标之所以重要,是因其在品牌打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标在注册之前,需要进行商标查询工作。很多企业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商标的话,很容易因为材料准备不齐全,办理流程不对等细节问题而导致南京商标注册失败。由于商标注册较为复杂,因此大部分企业都会将商标注册事宜委托给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这样就省去了很多办理麻烦。无论自己到主管部门办理还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都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没有进行商标查询,商标注册成功率非常低。以多年的商标注册代办经验提醒各企业注重商标查询工作,明确商标注册查询工作的重要性。
一、商标查询的重要性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进行商标查询,可以充分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注册申请书,尽管商标注册查询不能保证申请百分百的通过,但至少可以为商标的申请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商标注册不查询会存在的风险众所周知,商标的注册申请的成功率不是百分之百的,而且目前意见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的时间要经过很长时间。在这期间,如果商标持有人没有进行商标的查询会有什么潜在风险?
下面小编为您分析一下很多商家对商标查询存在重大的误区,尤其对商标之间潜在的近似与在先使用原则不了解,为了不失去市场的竞争力,在申请商标的同时,急于为自己的品牌或者产品大肆推广。但是从每年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量来看,商标之间的近似率相对比较高。所以一旦在此期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将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花费很长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这样商家等于直接放弃了市场的竞争力,人力、财力、物力的损耗甚至会让一个刚刚起步的初创期公司面临倒闭的问题,这样您还不想在商标申请注册前进行商标查询吗?
三、商标注册查询的意义
1、探明商标注册的障碍
(1)商标查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存在已经注册或者已经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情况,规避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
(2)如若发现存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修改、调整。
2、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1)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避免造成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2)减少品牌或者产品的推广费用,将损失降到最低。
3、了解商标申请进展及时进行商标查询可以了解商标注册申请进展情况做到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心中有数。
对于商标注册查询,小编提示:在如今知识产权混乱的市场上,有很多潜在的商标代理黑机构为了赚钱忽悠您注册商标,往往不做任何有效的查询,所以一定要找靠谱的商标注册公司进行查询,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要办理商标转让业务,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南京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要办理商标转让业务,除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需要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外,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的转让手续,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一、商标转让的办理途径: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到商标局的办理。
二、商标转让的办理程序:
(1)准备申请书件;
(2)是自行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书件;
(3)是缴纳费用,商标转让需要缴纳的费用为每个商标1000元;
(4)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受让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或者代理机构《核准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并将该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曰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商标局对上述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的,可以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对于在我国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文件可以要求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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