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存南京商标注册的使用证据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1 08:57:32
在商标注册之后,怎么保存南京商标注册的使用证据呢?毕竟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商标被竞争对手提“撤三”;
一、在指定商品上关于商标使用具体表现形式有:首先建议最值得关注的是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具体表现为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其次是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上可直接采取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主要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展现;第三,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当然也不局限以上方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在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对于商品的宣传的时候就要注意收集这些信息了。
二、在指定服务上关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都可以使用商标;2.在服务场所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人编写的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3.与指定商品的商标使用证据一样,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以及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最近公司内部培训中,知道了一个新的名词"个人独资企业",趁着刚培训的内容还没有忘,赶紧给大家分享一下,今天的主题咱们就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这几个常见问题来进行,话不多说,下面就直接进入正题!首先,第一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2、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3、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4、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5、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个人出资的两种形式,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下面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形态,个体工商户不采用企业形式。一般认为属于"个人"。
第三个问题:"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所有公司类型里,较为特别的一种,所以在公司注册的流程和条件上,也与其他的公司类型有所不同。下面咱们就看看它有什么特别之处吧!
一、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满足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方面,是与个体户相似的,因此在需要满足的条件上,也有着相似的地方。首先,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有一个投资人,并且必须是自然人,需为中国国籍。再就是,企业名称要与企业责任形式和营业内容相符合,但是里面不能含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可以设置"中心"、"厂"、"店"、"工作室"等。此外,还需要的条件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有和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应的从业人员。
二、注册流程: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并不复杂,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提交,若无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只需要1-3个工作日就可以出结果。申请通过,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三、注册所需资料: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要的资料,与一般公司注册大体相似,主要有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总的来说,如果大家是想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并不难,需要一定的经验,并且能够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就可以了。
商标被驳回的情形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大量抢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例如震惊商标圈的囤积商标事件,某公司半年内囤积上万商标,商标数超越大企业腾讯百度!
二:大量模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知名度高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例如前阵子许多人试图引起腾讯的注意,捂脸笑表情商标,微信之家商标,微信耶商标,这些无不被腾讯申请异议,或者是正在被申请异议的路上,另外,腾讯起诉“微信食品”商标的公司,要求索赔5000万元。
三:大量申请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等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注册行为。
名人的商标一直都是被抢注重灾区,晋江市麦克格雷迪鞋服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许可或授权,将NBA篮球明星姓名音译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使社会公众对商标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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