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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南京商标注册代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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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加强南京商标注册代理的监管

作者:南京昌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06 08:05:53

国家商标局讯为加强商标代理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1月19日上午,商标局召开了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由商标局副局长闫实主持,商标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崔守东出席并讲话。总局有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广东等部分省市工商部门和代理机构代表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带来的新变化和新形势提出行业发展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的对策,并征求对《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办法》的意见。闫实同志首先介绍了我国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和监管情况,截至2016年12月31日,商标局共备案商标代理机构总数为26635家。

他指出,我国商标代理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商标代理机构抢注、伪造法律文件、捏造事实诈骗商标申请人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商标局采取商标代理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建设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将代理机构监管纳入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体系等有力措施,大力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市场秩序。

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发言踊跃,积极探讨,纷纷表示新形势下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助于更好发挥优秀代理机构的专业素质,同时也对代理监管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听取了与会代表的发言后,崔守东同志指出,商标工作改革是工商总局继商事制度改革后又一重要改革举措,商标工作的改革发展需要集聚社会各界的力量,要有“大商标”的格局。

他指出,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听取意见,加强沟通,传递商标改革工作信息。在谈到如何做好商标代理机构监管时,他强调,商标局将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是有针对性地做好对代理机构的教育、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二是建章立制,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探索研究制定商标代理服务标准并推广运用;三是积极处理投诉举报,严查涉事机构或人员;总结推广代理监管工作经验和优秀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的成功经验。

1.对运用注册商标的办理

运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期限改正或许吊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接连3年停止运用的。

对商标局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2.监督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运用注册商标,其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诈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别离不一样状况,责令期限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许处以罚款,或许由商标局吊销其注册商标。

3.对被吊销或许刊出的商标的办理

注册商标被吊销的或许期满不再续展的,自吊销或许刊出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注册请求,不予核准。

4.对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办理

对依照国家规定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未请求注册而在商场出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责令期限请求注册,能够并处罚款。

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申请的,直接到市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为方便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南京、苏州等地还设立了商标申请受理窗口。

因此,申请商标注册是非常重要的。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自行申请的,直接到市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为方便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南京、苏州等地还设立了商标申请受理窗口。下面介绍商标申请受理窗口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苏州商标申请受理窗口为例)。只接受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本窗口不受理商标权的续展、转让、变更、许可和备案。其中,身份证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法人登记证书、《法律公司执业许可证》等文件。期刊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不是身份证件。

一类商标注册费为600元(该类商品/服务10件,超过一件加收60元)。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认证商标注册费为3000元。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有严格要求。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打电话询问详情。

评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本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侵权判定标准,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裁判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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